各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党费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下半年党员党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党费交纳金额依据
根据《办法》第五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党费计算基数
在职在编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个人缴纳的公积金-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个人缴纳的医疗金-个人缴纳的失业金-预扣年金-个税。个税仅指计算基数(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产生的在职所得税,不包含奖励性绩效及其他收入所产生的扣税金额。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作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含其他津补贴。
全日制学生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2.党费交纳比例
在职教职工党员,根据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的,按2%交纳。
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二、收缴2023年下半年党费
各直属党支部根据每位党员核定的党费金额,收缴2023年下半年的党费,请各直属党支部于12月15日将收缴的党费交至党务办公室。请各直属党支部根据党费核定标准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并做好收缴记录。
特此通知。
党委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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